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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


(1996年7月18日 卫生部文件卫监发[1996]第38号发布)


  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 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  1. 技术要求
  1.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  1.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、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  1.3卫生要求
  1.3.1理化指标(见表1)

表1 理化指标(mg / kg)


项 目 指 标
饮 液 固体饮料* 胶 囊*

铅(以Pb计,mg/kg)

砷(以As计,mg/kg)

汞(以Hg计,mg/kg)

≤0.5

≤0.3

-


≤0.5(≤2.0)

≤0.3(≤1.0)

- (≤0.3)

≤1.5(≤2.0)

≤1.0

- (≤0.3)

食品添加剂
按GB2760-96执行
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


注:*1)括号内是以藻类、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。
  2)供儿童、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。

  1.3.2 微生物指标(见表2)


表2 微生物指标


食 品 种 类 指 标

菌落总数

(cfu/g.mL)

大肠菌群

MPN(100g.mL)

霉菌

(cfu/g.mL)

酵母

(cfu/g.mL)

致病菌

液态食品

蛋白质含量≥1.0%

蛋白质含量<1.0%


≤1000

 

≤100

 

≤40

 

≤6

 

≤10

 

≤10

 

≤10

 

≤10

 

不得检出

 

不得检出


固体或半固体食品

蛋白质含量≥4.0%

 

 

≤30000

 

 

≤90

 

 

≤25

 

 

≤25

 

 

不得检出


蛋白质含量<4.0%
≤1000 ≤40 ≤25 ≤25 不得检出
罐头食品            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

  1.4 保健功能要求
  1.4.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  1.4.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,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  2. 标识要求
  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》的要求。
  3. 检验方法
  3.1理化卫生指标按GB-5009执行
  3.2微生物指标按GB-4789执行